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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审原告):张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红安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武汉市江岸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居住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证明李某某现居住在我辖区的江岸区,其从2013年2月起居住至今。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李某某的���常居住地在江岸区,该地属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吴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