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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方某某、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甲,方某某,金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甲。法定代理人:韩某乙(韩某甲父亲)。法定代理人:卓某某(韩某甲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崔虎哲,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国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元吉,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韩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方某某、金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二审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上诉人韩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秦承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全贞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