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尚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尚某,女,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高某甲,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尚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婉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被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诉称:原、被告与2007年下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27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高某乙于2011年5月出生,由原告母亲长期帮忙带养。婚后被告打麻将上瘾,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家庭矛盾不断,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自2014年10月双方确因无法共同生活分居至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好,现虽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对家庭付出都很多,双方多加沟通,仍有和好可能。且婚生女年龄尚小,离婚对其成长不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尚某、被告高某甲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11月27日在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5月21日,婚生女高某乙出生。原、被告婚后因琐事产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且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好,愿意加强沟通,消除误解,并庭审中表示愿意对原告不满意的地方进行改善,进而改善夫妻关系,希望能够得到给彼此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主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本应和睦相处;现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系双方未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且缺乏正确处理家庭问题的技巧所致。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在庭审中多次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加强沟通。今后,被告应加强与原告之间的沟通交流,给予原告和婚生女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学会正确处理家庭问题,力争消除双方隔阂,尽快修复夫妻关系。只要原、被告双方以诚相待,积极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夫妻感情和好、家庭和睦还是有一定希望的。另外,原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尚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