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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39号原告:胡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胡某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