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委托代理人石建民,系两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