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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甘永利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郑本国、朱建忠等犯非法拘禁罪吴章海、徐林江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忠,徐能,甘永利,郑本国,吴章海,徐林江,金婉,吴麟国,吴麟荣,徐仙根,李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20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建忠,无业。2008年5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4年6月1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3日,收缴赌资9000元。2013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能,农民。2013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甘永利(绰号安士),农民。2005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日,罚款3000元,没收赌资6600元;2007年1月1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25000元;2007年1月30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1日,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25000元;2010年7月29日因嫖娼被罚款500元。2013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本国,农民。2005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赌资450元、违法所得18500元;2007年8月1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3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3600元;2012年2月19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4400元;2013年3月1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3日,收缴赌资人民币25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56000元;2014年2月2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4日,罚款600元。2013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章海,农民。2006年1月12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8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650元;2010年7月1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林江,农民。2004年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8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金婉,农民。2014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麟国,农民。2005年4月1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日,罚款人民币800元、没收赌资300元。2014年6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麟荣,农民。2005年4月1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日,罚款800元。2014年6月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仙根,农民。2014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申富,农民。2014年6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永利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本国、朱建忠、徐能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章海、徐林江、金婉、吴麟国、吴麟荣、徐仙根、李申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作出(2015)台椒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甘永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郑本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朱建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徐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吴章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徐林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被告人金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吴麟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九、被告人吴麟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被告人徐仙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一、被告人李申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建忠、徐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建忠、徐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建忠、徐能犯非法拘禁罪,甘永利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本国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章海、徐林江、金婉、吴麟国、吴麟荣、徐仙根、李申富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建忠、徐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建忠、徐能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姚芝芝审 判 员 陈文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