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海迪深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北新协和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上海迪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军,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上海市。被申请人河北新协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霞,该公司总经理。住所:隆尧县申请人上海迪深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新协和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协和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5762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了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协和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5762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新协和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书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