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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文胜与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李牧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胜,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李牧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牧泽,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80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李牧泽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文胜各款项共计270万元。但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李牧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李牧泽在银行的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