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闫某与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张跃奇,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甲。原告闫某与被告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跃奇、被告安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儿子安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理解,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生活��种矛盾,以及双方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双方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执,以至于双方矛盾越来越深。现原、被告已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婚生子安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1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某甲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在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到××××年××月××日登记结婚已经交往了一年多的时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活也很和睦,没有闹过大的矛盾,××××年××月××日生育了一男孩安某乙。答辩人的工作单位在沧州市第一幼儿园,工资不高,孩子出生以后生活费用支出逐渐增长,日子过得有点紧。原告曾提出让答辩人更换工作,找一个收入高一点的工作。更换工作岗位不是说办就���办的,原告以为答辩人故意不办,就一生气回到娘家居住。答辩人以为等原告气消了,双方就会和好,可是没想到原告竟然向法院起诉离婚。答辩人认为,原告此举纯粹意气用事,希望原告能珍惜家庭和已有的夫妻感情,撤回起诉最好。也希望法院给我们做和好工作,或判决我们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儿子安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矛盾。原告闫某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于2015年3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安某甲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了解后登记结婚,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矛盾,但这并不是本质矛盾,只要双方今后互相谅解、互相沟通���就可以解决矛盾。另原、被告婚生子尚幼,需要在父母的共同关爱下××的成长。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和好愿望,原告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