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周浩、张兴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周浩,张兴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392号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西路南湖公园内。法定代表人赵菲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周浩,居民。被告张兴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浩、张兴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11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