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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治富与张治银、郭元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富,张治银,郭元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40号申请人张治富。被执行人张治银。被执行人郭元翠。本院在执行张治富申请执行张治银、郭元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