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治富与张治银、郭元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富,张治银,郭元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40号申请人张治富。被执行人张治银。被执行人郭元翠。本院在执行张治富申请执行张治银、郭元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