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立君诉被告知识博览报(长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君,知识博览报(长沙)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824号原告李立君,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知识博览报(长沙)有限公司,住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3-93号。法定代表人傅东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君诉被告知识博览报(长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立君撤回对被告知识博览报(长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立君负担。审 判 长 陈 于人民陪审员 甘小素人民陪审员 董泽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