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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立君诉被告知识博览报(长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君,知识博览报(长沙)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824号原告李立君,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知识博览报(长沙)有限公司,住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3-93号。法定代表人傅东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君诉被告知识博览报(长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立君撤回对被告知识博览报(长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立君负担。审 判 长  陈 于人民陪审员  甘小素人民陪审员  董泽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