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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启勤与姚海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启勤,姚海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57号原告:姚启勤,男,汉族,1948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姚海瑞,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金沟村姚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5********。原告姚启勤与被告姚海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立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启勤、被告姚海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午季我将2.28亩承包地承包给被告,2014年经村干部说和,每亩租金600元,合计租金1200元。被告2014年和2015年的租金2400元自今未付。被告还将我的0.5亩开荒地耕种,并将我价值300元的两棵大关杨树卖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2400元租金和300元树款,返还2.28亩承包地和0.5亩开荒地。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金沟村村委会证明二份,分别证明原告有2.28亩承包地和被告卖了原告两棵大关杨树、耕种原告0.5亩开荒地;3、金沟村分地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分了2.28亩承包地。被告辩称:我不给原告土地及租金是因为原告曾将我的孩子摔伤,给我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什么时候原告赔偿我经济损失,我什么时候把地和钱给原告。0.5亩开荒地是我的地,杨树不是我卖的,我不该返还原告0.5亩开荒地和树款。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抗辩。查明:原告姚启勤和被告姚海瑞系叔侄关系。2011年,原告姚启勤把自己位于怀远县包集镇金沟村姚庄组七号沟西2.28亩承包地租赁给被告姚海瑞耕种。2014年经村干部调解,被告付给原告租金每亩600元,合计12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和2015年租金2400元,被告以原告曾将被告之子摔伤为由,拒不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租赁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租赁原告土地,应给付相应租金。被告拖欠原告租金不给,违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所欠租金,应予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400元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0.5亩开荒地,因该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原告应向相关政府申请确定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元树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给原告土地和租金是因原告将其子摔伤造成经济损失,与本案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海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姚启勤租金2400元,于2015年10月10日前将位于怀远县包集镇金沟村姚庄组七号沟西的2.28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姚启勤。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又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