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98号原告张某甲,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张某乙,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与被告张某乙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富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