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民初字第0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怡丹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娟,王怡丹,王艺霖,姚春娥,施保军,李翠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3458号原告:刘慧娟,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原告:王怡丹,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原告:王艺霖,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原告:姚春娥,藁城区人。被告:施保军,石家庄市人。被告:李翠艳,晋州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原告刘慧娟等四人诉被告施保军、李翠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慧娟等四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娟、王怡丹、王艺霖、姚春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金中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