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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淑香与史永平、吴玉洲、史永顺、周德奎永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香,史永平,吴玉洲,史永顺,周德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张淑香,女,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被告史永平,男,50岁,满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被告吴玉洲,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史永顺,男,42岁,满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周德奎,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香诉被告史永平、吴玉洲、史永顺、周德奎永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李志芳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