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淑香与史永平、吴玉洲、史永顺、周德奎永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香,史永平,吴玉洲,史永顺,周德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张淑香,女,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被告史永平,男,50岁,满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被告吴玉洲,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史永顺,男,42岁,满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周德奎,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香诉被告史永平、吴玉洲、史永顺、周德奎永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李志芳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