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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南通银棉巾被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银棉巾被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银棉巾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四圩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建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888号1层南A9号。法定代表人彭善超,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银棉巾被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商初字第0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南通银棉巾被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168112元;如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则南通银棉巾被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1.3倍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2226元,由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因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北京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该账户已经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金额为470000元,本院轮候冻结。嗣后,本院到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近期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暂无能力立即支付本案所涉款项。本院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6月2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南通银棉巾被制造有限公司鉴于被执行人公司的经营现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给付,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商初字第0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