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高芳与被告唐秋生、熊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唐秋生,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高某。被告唐秋生。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唐秋生、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秋生、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秋生、熊某某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唐秋生、熊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