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高芳与被告唐秋生、熊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唐秋生,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高某。被告唐秋生。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唐秋生、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秋生、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秋生、熊某某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唐秋生、熊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