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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与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雷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黄某某,女,2004年8月13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学生,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黄某,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系原告黄某某的父亲)被告雷某,女,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系原告黄某某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黄某与被告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黄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雷某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黄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