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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谢庆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庆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43号罪犯谢庆成,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庆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2013年5月15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谢庆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谢庆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庆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