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98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郭芝松,临桂县宛田瑶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吕建明审 判 员 高中杰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