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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98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郭芝松,临桂县宛田瑶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吕建明审 判 员  高中杰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