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丁井礼与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肖坤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023-1号原告丁井礼。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43号。法定代表人:黄飞。被告廖肖坤。被告覃莫笠。被告梁碧霞。被告广西从容富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号南宁华润中心西写字楼3402号。法定代表人:吕登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井礼诉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肖坤、覃莫笠、梁碧霞、广西从容富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井礼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肖坤、覃莫笠、梁碧霞、广���从容富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李苹萍自愿以:1、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三层D26号商铺;2、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一层C07号商铺;3、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B-128号;4、位于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D086号;5、位于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D046号;6、位于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地下车位276号;7、位于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左边地下车位240号;8位于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2号楼B403号;9、位于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4号楼D座202号;10、位于钦州市钦州港逸仙路8号海富中心B单元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8、1020、1022、1024号共计20套办公室为原告丁井礼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井礼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李苹萍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三层D26号商铺。2、查封担保人李苹萍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一层C07号商铺。3、查封担保人李苹萍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B-128号房。4、查封担保人李苹萍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D086号房。5、查封担保人李苹萍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D046号房。6、查封担保人李苹萍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地下车位276号。7、查封担保人李苹萍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左边地下车位240号房。8、查封担保人李苹萍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2号楼B403号房。9、查封担保人李苹萍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4号楼D座202号房。10、查封担保人李苹萍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州港逸仙路8号海富中心B单元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8、1020、1022、1024号共计20套办公室。11、查封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肖坤、覃莫笠、梁碧霞、广西从容富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