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洱帆因与被上诉人彭江、庞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洱帆,彭江,庞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洱帆。委托代理人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江。委托代理人庞志辉、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平。上诉人刘洱帆因与被上诉人彭江、庞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熊 魁审判员 吴晓梅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少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