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张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军,张慧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张红军,男,蒙古族。被告张慧军,男,回族。原告张红军诉被告张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红军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慧军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军撤回对被告张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张红军负担。审判员 高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