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行他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建中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建中,韦洁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马行他字第15号申请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友格,局长。被申请人邓建中,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马山县。被申请人韦洁珍,女,1977年4月4��生,汉族,农民,现住马山县。申请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马卫计征决[2015]第11-01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马卫计征决[2015]第11-01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邓建中、韦洁珍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54970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马卫计征决[2015]第11-01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覃美琼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