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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刘建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萍,刘建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萍,女,1965年10月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刘建森,男,汉族,1980年3月生,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张玉萍与刘建森民间借贷纠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应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刘建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建森在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准毁损、转让或用于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桂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