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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小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莲英物业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莲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小字第604号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仪雪东。委托代理人曾繁骅。被告李莲英,女。委托代理人李英元,男。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繁骅、被告李莲英委托代理人李英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莲英入住十里锦城以来,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3615元,要求支付物业费3615元及违约金2000元。被告李莲英辩称,拖欠物业费属实,但原告对物业管理存在监管不到位,一楼外面搭的铁架子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家里被盗;车停在停车位里被刮碰一直未给解决;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找物业也未给解决;楼顶房檐容易脱落存在安全隐患一直未解决;暖气不热住户放水家楼道里全是暖气水;门前的道路积水多时无处排放等的现象。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十里锦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取得对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李莲英于2010年6月29日入住由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十里锦城小区,并与原告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被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3615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拒不缴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十里锦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催费通知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系居住在由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小区的业主,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缴纳物业费,现被告违约,故其应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承担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物业管理存在的不到位等瑕疵问题,因被告并未提供应减收物业费的相关证据,故被告不能以此作为不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物业费3615元。关于被告提出房檐容易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等质量问题,系被告与开发商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对其争议可以另诉处理。关于车在停车位被刮碰问题,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争议亦应另诉处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且原告在服务中存在瑕疵,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莲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物业费人民币36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莲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褚振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