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万军与石发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军,石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185号申请人杨万军。被执行人石发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东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发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不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发兵在中国工商银行酒泉金塔支行账户存款746.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