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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万军与石发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军,石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185号申请人杨万军。被执行人石发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东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发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不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发兵在中国工商银行酒泉金塔支行账户存款746.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