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童荣成与张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荣成,张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童荣成,男。被告张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荣成诉被告张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童荣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童荣成承担。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助理审判员 高晨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