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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童荣成与张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荣成,张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童荣成,男。被告张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荣成诉被告张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童荣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童荣成承担。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助理审判员  高晨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