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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铭与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铭,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157号原告陈铭,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古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诉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铭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