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甘某某,西宁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负责人:金某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马国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