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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2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牛广恩与山东神工电池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广恩,山东神工电池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232-10号申请执行人牛广恩。被执行人山东神工电池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伯禹,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牛广恩与被执行人山东神工电池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薛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3年3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神工电池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号、鲁D×××××号车辆两部,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依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