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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静与克什克腾旗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01932号原告王静,女,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郑宝森,克什克腾旗经棚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营者刘亚丽,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静诉被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薇薇新娘摄影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8日,原告王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9日,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雇佣原告从事后期制作工作,约定月工资2500元。2014年11月5日,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辞职。经结算,扣除原告借支的工资等款项后,被告还拖欠原告6800元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11月5日,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雇佣原告王静在该店从事后期制作,欠原告劳务报酬68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雇佣原告在该店从事后期制作,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原告王静履行义务后,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理应及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关于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欠原告王静劳务费具体数额的问题。根据原告王静提供证人郝某某的视频资料及本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再结合王静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拖欠原告劳务报酬6800元。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静支付劳务费人民币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