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志林申请执行张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林,王永飞,张春莲,常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401-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林,男,汉族,50岁。被执行人王永飞,男,汉族,57岁。被执行人张春莲,女,汉族,52岁。被执行人常富刚,男,汉族,53岁。关于张志林申请执行王永飞、张春莲、常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4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春莲在鄂尔多斯银行银泉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春莲在鄂尔多斯银行银泉支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亚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