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刑执字第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荣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荣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4733号罪犯王荣军,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了(2006)临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共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荣军不符合假释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军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