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荣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荣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4733号罪犯王荣军,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了(2006)临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共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荣军不符合假释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军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