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书明诉张良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明,张良让,张书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张书明,男。委托代理人成振宇,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让.被告张书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明诉被告张良让、张书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书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