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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非执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盐边县林业局申请执行田仁洪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边县林业局,田仁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边非执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林业局,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李荣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强,盐边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田仁洪,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盐边县。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林业局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边林罚决字(2014)第8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田仁洪于2014年10月30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河口社集体林柳树湾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公路,经现场勘察面积1.1亩,合计75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边县林业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田仁洪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田仁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盐边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田仁洪如下行政处罚:一、林业行政罚款人民币7560元;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15年4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盐边县林业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田仁洪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田仁洪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盐边县林业局于2015年4月2日经催告履行未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边林罚决字(2014)第8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林业行政罚款人民币756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林业局作出的边林罚决字(2014)第8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行政执法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林业局作出的边林罚决字(2014)第8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林业行政罚款人民币756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胡莲图审判员 罗金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景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