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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庆林与济南夫子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武传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林,济南夫子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武传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47-2号原告张庆林,男,生于1980年4月27日,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夫子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武传芳。被告武传芳,女,生于1975年8月9日,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林与被告济南夫子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武传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两被告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由案外人张庆雨以其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P85**的车辆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两被告济南夫子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武传芳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