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351号原告北京盛世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波普中心4号楼1909室。法定代表人杨帆,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平,男。委托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甲2号楼四段(1-1)101室。负责人杨栋,经理。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碧桂园1号商业楼1C。法定代表人宋岩,经理。被告北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宋洋,董事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广聪,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由原告北京盛世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