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华图时代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酒业分公司���王文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图时代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酒业分公司,王文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图时代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酒业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4号楼1层5。负责人王治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静,女,1987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冰,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华图时代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酒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图酒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静在一审法院起诉称:王文静于2013年12月31日入职华图酒业分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任职办公室文员一职。王文静于2014年7月23日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华图酒业分公司,华图酒业分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将王文静辞退,华图酒业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定,王文静于2014年9月3日申请仲裁。现王文静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华图酒业分公司与王文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华图酒业分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华图酒业分公司系合法与王文静解除劳动关系,华图酒业分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华图酒业分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文静系华图酒业分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王文静正常出勤至2014年8月23日。王文静的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王文静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2810元;华图酒业公司则主张其工资是2500元,加上餐补共计2810元。2014年8月25日,王文静与华图酒业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王文静主张系因为华图酒业分公司要求其周六加班,且不向其支付加班费,故其不同意该公司的上述安排,华图酒业分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违法解除了劳��合同,故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证明上述主张,王文静向该院提交了《证明》一份,该《证明》中载明,“我公司员工王文静在2013年11月到2014年8月23日,一直担任办公室行政专员一职,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早8:30到17:30因不能接受公司无故将上班时间调整为每周单休周六上班且周六上班无加班费,故公司决定于2014年8月25日解雇该员工”,该证明下方加盖有华图酒业分公司的公章并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友的签字。华图酒业分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解除理由不予认可。华图酒业分公司主张系因公司业务调整并要求王文静周六上班,且不再另付加班费,王文静不接受上述安排,加之王文静存在迟到早退情形,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上述主张,华图酒业分公司提交了考勤表和《善后协议》予以佐证。其中,考勤表上并无王文静的签字,王文静亦不认可该考勤表的真实性。《善后协议》载明,“本公司办公室员工王文静在2014年8月23日离职,公司将王文静的所有工资、餐补、车补、保险,均给予结清共计人民币四千一百一十元整,注:公司产品价格供应商链属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如有泄露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公司会给予追究法律责任”,该协议下方打印了华图酒业分公司的名称,另有王文静本人的签字。王文静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亦认可收到了上述款项。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善后协议》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系在王文静提交的证明出具之后,亦认可该《善后协议》中的4110元款项中并未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王文静称之所以签订该协议系因为华图酒业分公司告知其善后协议只是个收据,签订了善后协议才支付工资。华图酒业分公司认可签订了善���协议就足额支付了工资,但仍主张该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另查,2014年7月23日北京妇产医院超声科检查报告单显示,王文静“超声孕周7周”。王文静主张其知悉自己怀孕后即告知了华图酒业分公司,华图酒业分公司则称直到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才知道王文静怀孕的情况。王文静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王文静的申请请求。王文静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善后协议、证明、京海劳仲字(2014)第9878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华图酒业分公司与王文静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华图酒业分公司主张系王文静与华图酒业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交了善后协议予以佐证。但其一,该善后协议仅确定了王文静离职的状态,载明了华图酒业分公司支付王文静工资等款项,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并未涉及;其二,善后协议中支付的款项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仅是对王文静在职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等款项的支付;其三,该协议与王文静提交的《证明》系同一天出具,而王文静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了系华图酒业分公司单方与王文静解除劳动关系。综上,该院认为根据该《善后协议》不足以证实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该院对华图酒业分公司所持的解除理由,不予采信。反之,根据《证明》载明,华图酒业分公司与王文静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系王文静不同意周六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上述解除理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现王文静处于孕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王文静要求继续与华图酒业分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该院对王文静要求华图酒业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北京华图时代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酒业分公司与王文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华图酒业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文静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华图酒业分公司向王文静支付的4110元含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王文静答辩称:王文静未提出辞职,华图酒业分公司因王文静怀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图酒业分公司虽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善后协议予以证明,但善后协议并未载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亦不能证明4110元含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故对华图酒业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王文静提交的《证明》,华图酒业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为王文静不同意周六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上述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对王文静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华图时代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酒业分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华图时代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酒业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锐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代理审判员 姚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