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盛源物资有限公司、樊磊与六安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舒超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盛源物资有限公司,樊磊,六安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舒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80号原告:六安盛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安丰路。法定代表人:樊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樊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超,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寅,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蔡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舒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盛源物资有限公司、樊磊诉被告六安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舒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卖方也即六安盛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在本院受理后,被告舒超未应诉答辩,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