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德雨等二十四人申请执行黄凯、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雨等二十四人,黄凯,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雨等二十四人。被执行人黄凯,男,汉族,39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效荣,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德雨等二十四人申请执行黄凯、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