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17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何某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何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何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石莉娟代理审判员 苏万安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璧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