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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执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与张龙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坛执字第018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复兴路98号。法定代表人潘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龙敖,无业。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龙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法律文书规定:一、解除原告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敖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张龙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让出坐落于金坛市虹桥路113号20室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三、被告张龙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底至2014年8月24日按每月30元计算的房租960元、自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的电费470元、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的水费67元,合计人民币1497元;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龙敖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经预交本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现因被执行人张龙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龙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龙敖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龙敖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龙敖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龙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明确表述被执行人张龙敖无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申请,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故申请本次程序终结,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宋亚平是否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尚未做通。现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未达成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坛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双方协调不能达成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