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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文辉与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辉,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90号原告:张文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曹剑桥,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祥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李学良,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允飞,男,该煤矿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辉与被告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