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9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王纯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王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9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峰,行长。被执行人王纯德,男,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纯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2)市商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纯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市商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