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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世军诉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商初字第28号原告张XX,男,农民,住哈尔滨市。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方审 判 员  郭兆宇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