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与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8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606号邵阳市人民银行负层楼。主要负责人吴家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晖,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81号工商银行办公楼第2层、第5层。主要负责人杨智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当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书面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签收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但其在接到通知后,超过7天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具有预交诉讼费用的义务,其在接到本院书面通知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