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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张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张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后,因性格不合,脾气不投,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平时不务正业、酗酒,常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于2013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1月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长女张某甲归男方抚养,次女张某乙归女方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张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张某乙。原告周某曾于2014年1月至原新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该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告称现在次女张某乙随原告生活,长女张某甲在被告父母处生活,原、被告均无稳定工作、收入。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曾于2014年1月至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好转,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被告的长女张某甲、次女张某乙由原告周某抚养较为妥当,但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考虑到被告暂无稳定工作、收入,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张某给付张某甲、张某乙抚养费每人每月300元。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无法核实,故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原、被告长女张某甲、次女张某乙随原告周某生活,被告张某给付张某甲、张某乙抚养费每人每月300元(从2015年6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直至张某甲、张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探望权:被告张某对张某甲、张某乙享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周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 判 长  梁秀萍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人民陪审员  秦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