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9日,汉族。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双方已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双方已庭外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庆兰 更多数据: